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建城规〔2021〕4号)、《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市供水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凡在提供供水公共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予以公开。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公开信息主要内容:
(一)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用水办事服务信息;
(二)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
(三)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
(四)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
(五)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予以作出专门规定。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供水销售价格,维修及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二)供水申请报装工作程序;
(三)供水服务范围,供水缴费、维修及相关服务办理程序、时限、网点设置、服务标准、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
(四)计划类施工停水及恢复供水信息、抄表计划信息;
(五)供水厂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信息;
(六)供水设施安全使用常识和安全提示;
(七)咨询服务电话、报修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公司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第八条 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限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