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 法规

信城管执法【2016】162号文件

点击量:次 上传时间:2016-08-22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下一页

附件:《河南省建筑扬尘治理明白书》

河南省建筑扬尘治理明白书

    为了使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清醒认识我省大气污染的严峻形势和污染治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建筑扬尘治理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觉性,省住建厅组织编印了《河南省建筑扬尘污染治理明白书》,供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通过学习,切实做到十个明白。
    一、切实明白大气污染对人们生活健康的危害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大气环境之中,每时每刻都在呼吸着空气,阴霾天气、污秽的空气不仅给人们日常出行带来很多不便,而且给人们心情带来重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近年来,不少人因空气污染严重引发疾病,致使患病率增加,一些人疾病加重因此缩短生命周期。可以说大气污染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人民群众深受污染之苦、污染之烦、污染之害,对此十分厌恶。
    二、切实明白建筑扬尘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影响
    大气污染构成的因素很多,有工业粉尘、汽车尾气、餐厨油烟、秸杆粉烧、扬尘污染等等,其中建筑扬尘是造成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据省环保局大气污染分析报告,建筑扬尘在大气低空污染中所占比重较大,尤其PM10主要来自于建筑扬尘,占到了污染物总量的30-40%。因此,治理建筑扬尘已成为重中之中、当务之急。
    三、切实明白当前我省的空气质量形势
    当前我省空气质量污染严重,其污染指数在全国排在了榜首。其中1-4月份河南省空气污染PM10指数不降反升,同比上升8.2%。而周边省份都不同程度的下降,河南省的大气环境质量形势与全国各地形成较大的反差,大气环境治理已成为当前全省的一项紧迫而重大现实课题。
    四、切实明白建筑扬尘污染的主要来源
    近年来,建筑领域在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讲,规范化、标准化,精心化管理水平不高,一些单位、一些企业、一些项目甚至一些部门思想认识不够,社会责任感不强,工程建设管理粗放,工程建设过程肆意蛮干、狼烟四起,极大地损害了建筑行业的形象,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其主要表现为:
    (一)一些拆(除)项目在拆除中未制定拆除降尘方案,未采取喷水降尘措施,拆除的建筑垃圾长期不能清运,并无扬尘控制措施,严重影响城市环境,造成严重空气污染;
    (二)一些在建房屋工地道路不硬化,土方、建筑垃圾、砂石及散体建筑材料不覆盖,车辆一过或大风一起尘土飞扬;一些工地楼层建筑垃圾不采取袋装清理,而是天女散花、随意抛洒;一些建筑工地委托土方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加装封闭设施,出场前未进行车轮车身冲洗,带泥上路沿路抛洒。
    (三)一些市政道路、管线施工单位管理粗放,泥浆尘土大量外泄于路面,车辆通过时形成连绵不绝的尘浪。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扬尘污染存在,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
    五、切实明白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期待
    大气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大气污染防治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迫切期待。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高度重视,省人大多次组织调研,省政协几次召开联席会议,省政府参事办多次到省直各部门了解情况。近年来,省住建厅接到的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大部分是关于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提案,其中大部分都涉及建筑扬尘治理的内容。同时人民群众议论最多、呼声最大、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大气污染问题。由此可见,扬尘污染治理势在必行、非治不可,不治无法向人民交待、无法向社会交待。
    六、切实明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态势
    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中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这五大发展理念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建设与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其中绿色发展的核心要义就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生态环境,要像珍爱生命一样珍爱生态环境。”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生态环境就是最好的公共产品”。“要向雾霾宣战,不达目的决不停战”。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大气污染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并针对河南当前空气质量状况,省政府已把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做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陈省长任职后,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第一个调研工作的省直部门就是省环保局,调研的主要内容就是针对当前的空气质量状况如何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迅速扭转大气环境恶化的严峻态势。6月中旬,省政府将召开大气污染整治专题会议,部署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役,通过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务必使我省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七、切实明白扬尘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组织者、实施者和参与者,承担着建筑扬尘治理的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者,承担着扬尘治理监督责任,其对扬尘治理工作重视程度、思想态度及采取措施如何直接关系到扬尘治理的成效。各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扬尘治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也是责无旁贷、理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各部门、各单位在扬尘治理中态度是否坚决、行动是否迅速、措施是否得力、成效是否明显,是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境界、大局意识、核心意识、责任意识、管理能力的一次重要检验。
    八、切实明白扬尘治理攻坚战工作整治范围和工作步骤
    扬尘治理攻坚战是全省范围组织实施的一项重大行动,也是省政府决策组织的一场重大战役。
    (一)整治的主要范围
    全省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筑施工(拆除)工地、城市道路、建筑垃圾清运及消纳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等。
    (二)整治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6月30日前)安排部署阶段:全省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逐级宣传动员,层层抓落实。
    第二阶段(6月30日至9月底)突出整治阶段: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项目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逐个项目对照整治要求和标准进行排查,确保全覆盖、无遗漏。针对集中排查结果,列出扬尘治理问题清单,逐项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治措施等,确保清单中的问题逐一整改落实到位。
    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回头看阶段:针对集中整治情况,对所有工程项目开展“回头看”复查,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防问题反弹。
    第四阶段(11月至12月底)巩固提高阶段:改进存在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形成扬尘治理长效管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保证扬尘防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九、切实明白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单位的治理责任和要求
    2013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大气污染十条措施》,提出了公布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构建对各省(市)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考核体系等一系列措施。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修订通过,此次法律修订,标志着国家依法治理大气污染坚定意志和决心,标志着大气污染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本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全面规定,其中第四节是专门针对扬尘污染治理作出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为: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
    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暂时不能开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 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一条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第七十二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行动实施方案》对扬尘治理做出明确规定:“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是指:建筑施工现场要百分之百做到“施工工地周边全围档、出入车辆全冲洗、施工主要道路及区域全硬化、拆除工地全部湿法作业、物料堆放全覆盖、渣土车辆全部密闭或覆盖运输等”扬尘防治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扬尘防治的有关规定: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14年印发了《河南省建筑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将法律法规内容进行细化,更具体、更明确。其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八条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停工,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的,其现场扬尘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不确定的待建场地,其扬尘防治工作由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
    第十条  所有建筑施工现场四周必须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临主干道围挡不低于2.5米)。市区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使用坚固、美观、可周转使用的硬质施工围挡。拆除工地必须设置隔离围挡,围挡应封闭严密。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池和定型化车辆自动冲洗装置,保证运输车辆不带泥上路。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适时洒水和清扫,防止扬尘。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现场要设置排水管网,并设沉淀池,施工废水及雨水经过沉淀池沉淀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排水设施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沉淀淤泥要及时清除或集中存放。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主要道路及生活区、工作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确保地面坚实平整;闲置场地应进行固化、绿化等防尘处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堆放整齐。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存放,不能密闭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并悬挂标示标牌。
    第十四条  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力争做到能用尽用。
    城市建成区内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场地扬尘防治工作应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现场在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前,应对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程度进行判定,在正常施工情况下不能有效控制扬尘的,应当对拟作业的土方事先采取增加土方湿度等处理措施,以有效减少扬尘污染。
    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降尘防尘措施,多余土方应及时清运出场。现场堆置需要回填使用的土方应进行表面固化和覆盖。
    第十六条  出现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必须采取防扬尘应急措施,且不得进行土方开挖、回填、转运作业及工程拆除等作业。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必须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密目网进行全面封闭,并保持严密整洁;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或容器)使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高处随意抛撒。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现场施工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采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现场保洁制度,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及时洒水清扫,做到工完场清,道路清洁。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选用的土方或工地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为密闭式或有覆盖措施的运输车辆;泥浆运输车辆必须选用全密闭式车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运输沙石、灰土、渣土、工程土、泥浆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封闭严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遗洒飞扬。
    第二十条  省辖市城市主城区内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现场主要扬尘点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施施工全过程实时监控;1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施工现场提倡并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分步实施计划,逐步覆盖到所有施工现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拆除工程发包单位)实施工程拆除,应当与拆除施工单位签订拆除施工合同,明确拆除过程中安全管理及扬尘防治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施工前,拆除发包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控制方案,并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制定扬尘控制方案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拆除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喷淋降尘措施。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后形成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全部覆盖并在10日内清运完毕;10日内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报请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日。建筑垃圾清运时易造成扬尘的,应采取降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建筑垃圾清运完成后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场地,必须采取地面喷水、固化硬化等有效措施防止场地扬尘;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
    十、切实明白扬尘治理责任不落实的处罚问责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扬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排放有毒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攻坚战的紧急通知》中对扬尘整治提出了“四个最严”、“七个一律”;“四个最严”即:最严格的标准、最严密的措施、最严肃的检查、最严厉的处罚。“七个一律”即:所有治理不达标工程现场、商品混凝土站一律曝光、一律记入不良记录、一律停工整改、一律上限处罚、一律给予缓批资质、一律限制招投标、一律通报给市(县)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信阳市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0376-6222251
© 2018- 豫ICP备18023835号 豫公网安备41159202000142号 网站制作:联创科技